奸淫(Adultery):法律定义、构成要件与处罚规定

 

为什么思想自由是抵制强迫婚姻和国家越界的前提

很多人把出版自由、言论自由、信仰自由与婚姻自主权看作几个独立议题。

实际上,它们之间存在一种更深层的关系。

如果一个社会失去思想自由,人们最终也会失去识别和反对其他侵权行为的能力。

例如,当政府强迫已婚妇女与国家指定男性同床时,人们之所以能够意识到这是严重越界,并不是因为这种判断天生存在。

这种判断来自长期积累的思想传统:

  • 婚姻是双方自愿缔结的关系;
  • 人不是国家财产;
  • 身体不能被政府支配;
  • 同意是亲密关系的基础;
  • 国家权力应当受到限制。

这些观念本身都来自书籍、思想、哲学、宗教、法律理论和公共讨论。

如果这些思想不能被阅读、传播和讨论,那么人们将失去衡量政府行为的标准。


当政府垄断思想时会发生什么

如果政府能够决定:

  • 哪些书可以出版;
  • 哪些观点可以表达;
  • 哪些历史可以被记忆;
  • 哪些宗教可以存在;

那么政府实际上也在塑造人们判断是非的标准。

久而久之,人们接触不到其他观点。

他们可能知道某件事正在发生,

却不再知道如何评价这件事。

最危险的状态不是人们被迫服从。

而是人们逐渐失去判断服从是否合理的能力。


为什么宗教经典和政治哲学都重要

无论是否相信其宗教内容,《圣经》、其他宗教经典、哲学著作、法律文献和历史作品都具有一个共同特点:

它们提供了国家之外的价值来源。

例如:

  • 国家可能说权力来自国家;
  • 宗教可能说权力受到更高原则约束;
  • 法律哲学可能说权力来自人民同意;
  • 人权理论可能说某些权利不可剥夺。

这些思想彼此未必一致。

但它们有一个共同作用:

它们使政府不再是唯一的裁判者。


强迫婚姻与思想控制的关系

因此,强迫婚姻和思想控制并不是两个独立问题。

前者是结果。

后者往往是条件。

一个政府如果希望大规模干预家庭、婚姻和身体自主权,通常首先需要削弱社会对这些行为的批判能力。

而削弱批判能力最有效的方法之一,就是控制信息、出版、教育、言论和信仰。

当人们无法接触不同观点时,

他们不仅难以反抗,

甚至可能难以意识到某些事情原本就不应该发生。



引言

现代英语中的 adultery 通常译为“奸淫”或“通奸”,一般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性关系。然而在《旧约》律法体系中,奸淫并不是所有不当性行为的统称,而是一种具有明确法律边界的特定罪名。

《旧约》同时规定了:

  • 奸淫(Adultery)
  • 婚前性行为
  • 强奸
  • 乱伦
  • 娼妓行为
  • 兽交

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类别,并适用不同处罚。

本文仅讨论《旧约》法律文本中的“奸淫”。


一、奸淫的基本法律定义

《十诫》规定:

“不可奸淫。”

(出埃及记 20:14)

然而十诫并未给出详细定义。

具体法律解释主要出现在:

  • 利未记 20:10
  • 申命记 22:22-27

根据这些条文,旧约中的奸淫通常具备两个核心特征:

1. 涉及婚姻或婚约关系

行为对象必须是:

  • 已婚妇女;
  • 或已经订婚(许配)的女子。

2. 与合法丈夫(或未婚夫)之外的人发生性关系

换言之:

奸淫本质上是对现有婚姻关系或婚约关系的侵犯。


二、《利未记》20:10:奸淫罪的基本法条

“与邻舍之妻行淫的,奸夫淫妇总要治死。”

这是旧约关于奸淫最核心的法律规定。

构成要件

  • 女方已婚;
  • 男方不是其丈夫;
  • 双方发生性关系。

法律后果

  • 男方处死;
  • 女方处死。

处罚针对双方。


三、《申命记》22:22:已婚妇女案件

“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,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。”

该条文与《利未记》20:10内容一致。

值得注意的是:

法律关注的重点是:

女方是否属于婚姻关系。

因此:

  • 未婚男子与已婚妇女发生关系;
  • 已婚男子与他人妻子发生关系;

均属于奸淫。


四、订婚女子的法律地位

旧约时代的订婚不同于现代订婚。

订婚后:

  • 尚未共同生活;
  • 但已形成法律认可的婚约。

因此订婚女子受到与已婚妇女类似的保护。


《申命记》22:23-24

若男子与已订婚女子自愿发生关系:

处罚:

  • 男方处死;
  • 女方处死。

法律将其视同奸淫。


五、强迫与自愿的区别

《申命记》22:25-27规定:

如果男子强迫已订婚女子发生关系:

处罚:

  • 男子处死;
  • 女子无罪。

法律原则

这里反映出一个重要原则:

奸淫必须包含自愿参与因素。

如果行为是在暴力、胁迫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发生:

则属于另一类犯罪。

受害者不承担奸淫责任。


六、未订婚女子案件

《出埃及记》22:16-17

若男子与未订婚处女发生关系:

处罚为:

  • 支付聘礼;
  • 可能需要结婚。

《申命记》22:28-29

规定:

  • 赔偿五十舍客勒银子;
  • 娶该女子;
  • 终身不得离弃。

值得注意的是:

这些条文并未将其称为奸淫。

原因在于:

不存在婚约关系被侵犯。


七、奸淫与其他性犯罪的区别

1. 乱伦

《利未记》18章、20章详细列出:

  • 母亲
  • 继母
  • 姐妹
  • 儿媳
  • 伯母

等近亲属关系。

这些行为属于独立罪名。


2. 强奸

《申命记》22:25-27

属于暴力犯罪。

与奸淫不同。


3. 娼妓行为

《利未记》19:29

涉及卖淫问题。

与奸淫并非同一法律类别。


4. 兽交

《利未记》20:15-16

属于单独规定的罪名。

在《旧约》法律体系中,奸淫被定义为对婚姻或婚约关系的侵犯。由于这一行为本身受到明确禁止,因此政府并无权通过行政命令使其合法化。即便国家强制实施此类行为,其法律性质仍不会因政府命令而改变。不过,对于被迫参与者,旧约律法倾向于区分主动行为人与受胁迫者,并不自动将二者视为承担同等责任。

为什么“强迫已婚妇女与国家指定男性同床”触犯文明社会的伦理底线?

这不仅是婚外关系问题

很多人看到这类新闻时,第一反应是:

这算不算通奸(adultery)?

实际上,从伦理学角度看,

如果国家强迫实施,

问题远比通奸严重。

因为这里同时侵犯了四种基本权利:

  1. 婚姻自主权
  2. 性同意权
  3. 人身自由
  4. 家庭完整权

第一层:侵犯婚姻关系

几乎所有主要文明都承认:

婚姻是一种排他性的亲密关系。

无论是:

  • 中国传统伦理
  • 罗马法
  • 犹太律法
  • 伊斯兰法
  • 现代婚姻法

都默认:

第三方无权强行介入婚姻。

问题不在于:

国家指定的是谁。

问题在于:

国家是否有权取代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的决定。

如果国家可以随意指定配偶之外的性伴侣,

那么婚姻事实上已经失去意义。


第二层:侵犯性同意原则

现代法学有一个基本原则:

没有自由同意,就不存在合法的性关系。

即使发生实际性行为,

只要存在:

  • 监禁威胁
  • 暴力威胁
  • 政治迫害
  • 家属连坐风险

所谓“同意”都可能失去真实性。

因此:

国家强制安排异性同床,

本质上首先是同意权问题。

而不是婚外情问题。


第三层:把人变成国家资源

现代人权观念认为:

人不是国家财产。

国家不能:

  • 指定你信仰什么;
  • 指定你爱谁;
  • 指定你与谁发生亲密关系。

当国家开始决定:

哪个女人必须和哪个男人同床。

人的身体就不再属于自己。

而属于国家。

这正是许多极权主义批评者最担忧的问题。


第四层:家庭被国家取代

现代社会普遍承认:

家庭是独立于国家的私人空间。

国家可以:

  • 征税;
  • 执法;
  • 维持秩序;

但不能:

  • 进入卧室决定夫妻关系。

如果国家有权决定:

  • 谁睡在哪张床上;
  • 谁与谁组成亲密关系;

那么家庭就不再是家庭,

而成为国家管理机构的延伸。


为什么旧约法律会把这种行为视为严重违法?

即使抛开宗教信仰,

从古代法律史角度看,

《利未记》20章和《申命记》22章的核心原则都认为:

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。

第三方不得破坏。

更重要的是,

《申命记》22章已经区分:

  • 自愿关系;
  • 被强迫关系。

被迫妇女不承担与强迫者相同责任。

因此,

即使按照三千年前的法律逻辑,

国家强迫已婚妇女与指定男性发生亲密关系,

也不会因为国家命令而自动变成合法行为。


真正的问题不是“算不算奸淫”

很多讨论容易停留在:

这是不是通奸?

实际上,

对于现代人权理论而言,

更重要的问题是:

国家是否有权决定一个人的身体属于谁?

一旦答案变成“有”,

那么:

  • 婚姻自由
  • 性自主权
  • 家庭独立性
  • 人格尊严

都会失去基础。

这也是为什么无论从古代婚姻法、现代人权法,还是普遍伦理直觉来看,“强迫已婚妇女与国家指定男性同床”都会被视为一种极其严重的越界行为。

《圣经》首先是一部宗教经典,但同时也是一部出版物。今天世界上多数人都认为,政府不应有权决定哪些思想可以被阅读、传播或相信。

原因很简单:

如果政府能够禁止一种思想,仅仅因为它不喜欢这种思想,那么它同样可以禁止任何其他思想。

历史上,无论是宗教、哲学、科学还是政治理论,都曾因为与当权者意见不同而遭到压制。许多今天被认为理所当然的知识与观念,都曾经是被禁止传播的对象。

以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对宗教和出版活动的管制为例。政府不仅决定哪些宗教组织可以合法存在,也决定哪些版本的宗教文本可以出版、印刷和传播。未经批准的宗教出版物、家庭教会印刷品或地下发行材料,长期面临查禁风险。与此同时,互联网审查制度也使大量政治、历史和宗教内容无法自由传播。

支持这些限制的人通常认为:

国家有权控制思想传播,以维护社会稳定。

但问题在于:

如果政府拥有决定哪些思想可以存在的权力,那么最终被剥夺的不仅是某一种宗教的自由,而是所有人的思想自由。

今天被禁止的可能是《圣经》;
明天可能是某种哲学著作;
后天可能是某种历史研究成果。

因此,现代自由社会普遍认为:

  • 出版自由保护人们传播思想的权利;
  • 言论自由保护人们表达观点的权利;
  • 信仰自由保护人们选择相信什么的权利;

这些权利并不是因为某本书、某种观点或某个宗教一定正确,而是因为没有任何政府能够被赋予决定真理的无限权力。

从这个角度看,限制一本书的出版、禁止一种观点的表达、或者强迫一个人放弃其信仰,本质上属于同一类问题:国家权力越过了原本应当属于个人良知与思想的领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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